最高法判例:高校办学涉及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

  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行为不包括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9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杰,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梅杰之母),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部长。

  再审申请人梅杰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梅杰申请再审称,教育部所作教复不字〔2017〕42号《教育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程序违法,存在复议超期的问题,其所提复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审、二审法院对于其提供的有效证据没有依法采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确认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判定教育部重新复议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行为不包括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行为。本案中,教育部认为梅杰申请复议的北京邮电大学对其教务管理与留级处理的行为系高等学校依据法定权利自主实施的内部管理活动,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当。其次,教育部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9月26日作出被诉决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梅杰向原审法院提交教复中字〔2016〕1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等证据,原审法院以与本案被诉决定合法性审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梅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梅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书记员     周   琳
    (来源 鲁法行谈)